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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瞒着妻子卖掉房子 买卖还有效吗?

来源:吉屋网综合整理   发布时间:2015-11-25 00:00:00

张某和王某娶亲后买了一套房子,房子产权挂号在张某名下。后张某染上吸毒恶习,消费大量钱财,有一次毒瘾暴发时甚至私自卖掉家里的房子。王某得知后,认为房子是张某和王某的公有财富,张某无权私自卖掉,因而一向拒不搬出。采办房子的刘某向法院起诉,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和王某履行房屋生意合同,搬出房屋,拜托房子。

法院经审理得知,张某以180万元的价钱将房子卖给刘某,并于刘某付款后第2天,就去房管局将房子过户给刘某了。经评介,该房屋售价契合当时的商场价钱。

我国《物权法》第1百○六条第1款规定:“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让渡给受让人的,所有权人有权追回;除法令尚有规定外,契合景象的,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:(一)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好心的;(二)以合理的价钱让渡;(三)让渡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令规定该当挂号的已经挂号,不需要挂号的已经拜托给受让人。”是以,只需知足上述三个前提,即构成好心取得。

本案中,张某和王某婚后采办的房屋系夫妻合营财富。凡是环境下合营财富的处分,应由公有人合营做出决议,张某一个人无权处分夫妻公有财富,可是张某与刘某的生意已经完成。且刘某和张某在生意房屋前其实不熟悉,是经过朋友介绍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生意合同,房屋产权证上挂号的是张某的名字,刘某其实不知张某没有处分权,是以可以认定刘某在采办房屋时是好心的;经评介,购房价钱契合当时的商场价钱,所以房屋是以合理的价钱让渡的;张某已将房屋过户给刘某,即已经挂号了产权。好心取得的三个前提完全知足,刘某契合好心第三人的要件,对该房屋已经构成好心取得。

*终,法院判决张某和王某履行房屋生意合同,将房屋拜托给刘某。

假如该案中刘某明知房屋是张某和王某的合营财富,知道张某无权处分仍采办该房屋,则刘某不是好心采办;若刘某以远低于商场价的价钱采办房屋,则房屋不是以合理价钱让渡;或者在王某得知张某私自变卖房屋时房屋还没有过户给刘某,即房屋未管理变化挂号。知足随意率性一个前提,刘某都不构成好心取得,王某就能够追回房屋的所有权。因为本案中刘某已经构成好心取得,是以房屋所有权属于刘某。因为是合营财富,案后王某可以请求张某付出其一半的房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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